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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 3 章

    锦衣玉食 作者:妖熊

    第 3 章

    南宋《梦粱录》卷20说当时婚帖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由一个“及”字可以看出,十项中的前七项是通常必备的,“及”字后面的三项可能只有大户人家才陪送。至于数目,则要视娘家经济力量的大小而定。但无论贫富,此类陪送决不能少。宋人赵鼎《家训笔录》中专有一条:“三十六娘,吾所钟爱。他rì吾百年之后,于绍兴府租课内拨米二百石充嫁资。”即以200亩地为奁田。明朝李应升《碧血集》中也嘱咐儿子:“汝既鲜兄弟,止一庶妹,当待以同胞。偿嫁于中等贫家,须与妆田百亩。”以补其用度。

    对父母来说,为女儿置办奁产陪嫁是一种义务,对女儿来说获取之则是一种权力。前述那个不肯给儿子分家的啬吝富人,死后儿子们抢家产,“其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按习惯和法令规定,如果父母亡后兄弟们分家时,尚有弟妹未婚嫁,应留出婚嫁之资后才能均分,只是妹妹的陪嫁比弟弟的聘礼少一些。并且,奁产带到婆家后仍属自己所有,是私房财物,不入大伙,分家时也不能算入总家产数之内。官府法令对此有明文规定,民间也有相应习俗,如清代《莱阳县志》说分家产时“惟妇人奁资及新妇所收拜钱则为私有”。寡妇改嫁时不许带走丈夫家的财物,惟一可以带走的仍是当初带来的陪嫁奁产。

    2.立嗣外甥外孙

    前面说过,无子嗣之家立嗣时只能在两个方向上选择继承人。一是本家侄儿,二是外甥、外孙,即本家姐妹或女儿的儿子。外甥外孙是仅次于侄儿的候选人,并且在实际立嗣过程中不一定排在侄儿之后。舅舅立外甥,外祖父立外孙为嗣的习俗,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属于“隔代母系继替”,等于是让女儿或姐妹的代理人回娘家去继立门户、继承财产了。其具体方式前一讲已述及,不再重复。

    此外,在古代所通行的姑表婚中,外甥女嫁给表哥(舅父的儿子)、成为外祖父家中一员时(如林黛玉理想的那样),实际上也有这种意义。这实际上也是给出嫁女儿保留的一种间接继产的机会和方式。从最初的立制本意(限制族内通婚,不限制姑表婚)看更是如此。

    3.招婿入赘

    在有女无子而又未立嗣的家庭中,女儿便成了家产的第一继承人。不过,这种家庭中的女儿只能在未出嫁时(在室女)父母亡故才可以继承全部家产。如果父母亡故时已出嫁,按唐宋以后的律令,只能继承家产总数的1/3至1/2;如果想永久地继承娘家的全部家产,则必须承担起传宗接代、继立门户的义务,这便要招婿入赘。招婿入赘后女儿的继产权得以扩大,表面上扩大的部分似乎是属于赘婿的,实际上是以女儿(其妻)的家产继承权为基础的。

    赘婿出现很早。《汉书#8226;地理志》说战国时齐襄公规定长女不得出嫁,后来一度在山东形成“长女不嫁”的风俗。不嫁不是不结婚,而是不离开娘家,自然是招赘婿上门。在秦国商鞅变法以后形成“家富子壮则出分”的同时,已经有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习俗。秦朝末年征发戍边的“七课谪”之一便是赘婿,说明这个时期赘婿为数不少。后来减少了,只是无子嗣之家方招赘上门(相比之下元代赘婿多),并且只有中等以上较为殷实的民户才能招到赘婿。

    元明以来的赘婿有三类:一是终身在女家,并改从女方姓氏,子女也随女方姓氏,称“养老婿”;二是不改姓,待女方父母去世后携妻儿回原籍,留下一子继立女方门户,称“归宗婿”;三是夫妻结婚后仍各住各家中,待女方父母去世后再决定在何处安家,称“出舍婿”。这三种赘婿只有第一种可以继承全部遗产,其余的只能继承一部分,因为他们只承担起了为女方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但并没有承担继立女方门户这一重要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年限婿”,规定在女方家中的年限(实际上都是出不起聘财,以劳役抵之),年限一到即离开女家,携妻儿回原籍。清代山东曲阜有一件年限婿文约,内容与卖身为奴差不多:

    立招年限仆婿文约人杨德,情因无钱娶妻,情愿招陈天佑名下婢女小小招赘为夫妇,言明佣工一十二载,成婚领回。自进门之后,如有走失拐带,不干陈人等事;如有天灾流行,各听天命。恐后无凭,立文约为照。

    年限婿是最低层次的赘婿,并且娶的是婢女丫环,不是女家的女儿。严格说来与我们考察的赘婿不是一回事。

    赘婿的地位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女方家族中,都是很低的。早在战国时期的魏国就规定赘婿不能做户主,不能授与田地,三代以后的子孙才可以做官,并且仍然要注明是赘婿的后代。秦汉时期把赘婿与刑徒等并列,排在“七科谪”即充军戍边的七种人的第三位。在女方家族中,赘婿更受歧视,被视之为“如人疣赘,是剩余之物也”;“犹人体之疣赘,非所应有”,是多余的人。宋代民间还有“称赘婿如布袋”的习俗,表面上是取借种“补代”之谐音,实际是说赘婿“如入布袋,气不得出”。在人们的观念上,自家的儿子出赘也是不光彩的事情,同居共财的义门大家庭曾把“出分”与“出赘”并列,视为对不起祖宗的行为。赘婿在女方家族中受歧视的原因主要还不是由于其本人的贫穷和无能,而是由于他作为外姓人“继承”了本来不该属于他的财产,等于抢夺了女方家族中近亲子弟的潜在的继承权。尽管这是本家的女儿在间接继产,名义上却是赘婿来了才得以继承,族中的潜在的竞争者便把气冲这个无能的挡箭牌出了。因此,招赘婿的时候首先要经过族人特别是近支堂兄弟家庭的同意,有时候还得请官府作证,并立下字据,名义上是让族人监督女儿和赘婿履行养老送终、继立门户的义务,实际上也是为了让族人表态同意接纳,防止rì后排挤干预。

    二、在婆家的继管

    所谓在婆家的家产继管,主要发生在丈夫去世后的场合,即寡妇继产的问题。尽管古训有“夫死从子”之说,实际上在孤儿寡母家庭中母亲是真正的家产权执行者。不过,作为寡妇要想牢固拥有亡夫家产也并非易事,这不同于娘家的设法给予,而是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报酬。寡妇必须以矢志守节为代价,至多只能招夫上门;如果改嫁他处,则失去了亡夫家产的继管权。

    1.守节继管

    寡妇守节不改嫁,意味着她将承担起亡夫的所有义务,包括支撑门户、抚养子女并赡养老人;作为报偿和履行这些义务的经济需要,便是可以享有继管使用亡夫全部遗产的权利。

    按历代习俗,寡妇支立门户时如果有儿子,分家时可以“子承父分”。名义上没提寡母,结合唐宋律令中“诸祖父母、父母在”不得分家的规定,把母亲与父亲并列,可以推知父亲亡后母亲在,儿子不能越过母亲自己继承家产,有的分家文书以母亲的口气为之也证明这一点。事实上,析分家产之类的家庭经济活动在这种家庭中是名实分离的,具名的是孤儿,实际掌握此事的是寡母。如果没有儿子,遗孀守节不嫁仍然可以继用家产。宋元律令中有“寡妇无子,合承夫分”之条,立嗣时“夫亡妻在,则从其妻”,也由寡妇做主。

    寡妇无论是否有子,继管亡夫家产时都经常与夫家族人发生矛盾。特别是亡夫的亲兄弟,如果寡妇改嫁,无论通过立嗣或其他方式,他们可以把已亡兄弟的遗产瓜分掉;寡妇不走,则不能得逞。因此,常有设法赶走守寡弟媳或寡嫂的事情。试拈宋代两例:

    《棠yīn比事原编#8226;泽民讯僧》记载:岳州李家“以赀雄,其弟死,妻誓不他适。兄利其财,嗾族人诬妇以jiān事,狱成”,弟媳被赶了出去,家产自然留下了。

    《东轩笔录》记载:洋州李甲之兄死后寡嫂不改嫁,与儿子支撑度rì,李甲“诬其兄之子为他姓,赂里妪之貌类者,使之认为己子。又醉其嫂而嫁之,尽夺其奁橐之蓄”。不惟亡兄遗产,把寡嫂的奁产也抢夺了。

    有鉴于此,《唐律疏议》卷14专门规定,寡妇“其夫丧服除,而yù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皈前(夫)”。所说的“期亲”就是指亡夫的本家近亲,逼嫁后不仅要治罪,还要帮助寡妇回原处,当然回去后要继续使用亡夫的家产了。

    仅仅用律来约束,作用是有限的,寡妇继管财产中的很多纠纷值不得或不愿意到官府告状。不过,寡妇也并非一味地消极防备,常借助娘家的势力与亡夫近亲抗衡,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此应简单提一下“舅权”问题。

    媳妇在婆家被欺负时,常让娘家的兄弟姐妹来保护帮助自己,习俗上也认为娘家人的介入是应当的。这种习俗在人类学上被称为“舅权”行为。历代析产文书的监证人中,舅父排在族长之后第二位,并且是实际上的分家主持人和调节人。特别是在寡妇守节继管亡夫家产的情况下,娘家兄弟的帮助显得更为重要。历代这类案件中几乎都有娘家兄弟的介入。舅权不单指儿子们的舅舅,也包括姨姨在内;保护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时候越过保护的界限,直接参与和干预,甚至起控制cāo纵作用。清代《析狱奇闻》卷1载一个案例:

    (陈某四个儿子中)长与三皆娶于吴,以女兄弟为先后……长子无嗣,遗一女阿猫。(次子)美思有二子,伦序相当,大陈吴氏与阿猫不yù,yù以(三子)贡元妇小陈吴氏子为后……

    老二、老三都有儿子,立嗣时当以长幼为选择顺序,但不选老二之子而选老三之子,显然是由于老大之妻即立嗣之家的女主人(已为寡妇,由“遗一女”可知)与老三之妻是亲姐妹,等于把小陈吴氏之子过继给了大姨。这样一来,陈家家产的半数便被吴氏姐妹控制了。这当然是个特殊例子。通常情况下“舅权”行为主要是姐妹在婆家受欺负时出面帮助,讨回公道。

    2.招接脚夫

    寡妇守节dú lì门户不仅容易受人欺凌,实际生活中也有诸多不便,因此便有了一种类似姑娘招夫入赘的方式,即寡居时可以在婆家招一男子上门为夫,帮助自己料理家务,抚养前夫子女,赡养前夫老人。这个上门为夫的男人须改从女方前夫的姓名,有时还让其在接纳仪式上装成亡夫复活的样子,作为亡夫的化身,称为接脚夫、坐地招夫。

    接脚夫进门后担负起抚养前夫子女的义务,前夫的家产便可由其夫妇全部占用了,这是对其所尽义务的报偿,也是历代的习俗和法令。不过,一般说来有子女招接脚夫者虽然可以接脚夫为户主,但实际上的主人和家产继管者仍是“本妻”,仍是实际上的“女户”。

    寡妇招接脚夫入住家中虽然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权力,并且由于她没有放弃承担前夫的义务,只是招一个帮手来帮助承担这些义务,因此,她应当与守节不嫁一样享有继管亡夫的家产的权力,但实际上比独居守节更易遭族人刁难。

    接脚夫的地位在赘婿中是最低的,一般都是极为贫困或无能的男子方肯为之,到明代徽州地区甚至出现了奴仆xìng质的入赘地主佃仆遗孀家的接脚夫。当佃仆亡妻的接脚夫的条件是苛刻的,类似卖身为奴。崇祯年间一个叫胡天得的人“因家贫不能娶妻”,被地主汪承恩招为其佃仆陈六郎遗孀七厘的接脚夫,更名陈学寿,并保证“自招赘之后,百凡悉遵主家法度,安分生理,应主供役,支撑陈姓门户,永承陈姓宗派……并不得将陈姓钱谷私养本姓老母”。本来,陈六郎承佃的土地当由其遗孀继续佃种,但因孤儿寡妇难以过活,更无法“应主供役”,主家才为之找了帮工式的接脚夫婿。

    此外,既不守节寡居,又不招接脚夫婿,而是要改嫁他处,原则上便不能再继管婆家的家产了。但如果是携子女改嫁,可以带走前夫的部分财产;如果无子女或弃子女而嫁,客观上表明已不再负担前夫的家庭义务,因此也就放弃了对前夫家的财产权。宋代规定,寡妇改嫁时只可以带走当年从娘家带来的随嫁奁产——原来在娘家的那份继产权。不过,此口一开便为改嫁携带家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少妇人趁丈夫在世时把丈夫的田产记在自己名下,伪称奁产所置;一旦夫亡改嫁,便名正言顺地携之而去。以致宋人袁采在家训中专门告诫子孙“作妻名置产,身死而改嫁,举以自随者多矣”,千万别干这种傻事。这种情况到元代有了变化,大德七年规定“今后应嫁妇人,不向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yù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明律和清律都沿用了这条令文。自此,改嫁时不再允许带走当年的随嫁奁产了。

    总之,从在娘家和在婆家继产的情况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基本认识:我国古代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只是限制而不是排除妇女的家产继承权,妇女的家产继承权既不像我们希望享有的那么多,但也不像习惯所认为的那样少。

    附带说一下,在传统的婚姻制度下各个家庭中男子不动女子动,兄弟与姐妹不可能同时平等地继承父母的家产,否则田宅之类的不动产将无法析分和搬动。只要传统婚姻制度和家庭结构不变,男女的平等家产继承权就只能是一种缺乏可g的愿望。

    三、遗孀继产与婆家叔伯家庭的关系

    寡妇守节不嫁名义上受尊敬,由于失去了丈夫这个靠山,往往被视为外人、多余的人。“寡妇门前是非多”,她们必须小心翼翼,才能少受侵害,才能生存下去。隋朝大将郑诚的妻子翟氏20岁开始守寡,生活的就极为小心拘谨:

    自寡初,便不御脂粉,常服大练。xìng又节俭,非祭祀宾客之事,酒肉不妄陈于前。静室端居,未尝辄出门阁。内外姻亲有吉凶事,但厚加赠遗,皆不诣其家。非自手作及庄园赐禄所得,虽亲族礼遗,悉不许入门。

    已经不是谨慎守礼节,而是明显的防范了。同时期的韩凯的妻子于氏18岁开始守寡,也不敢随意走动,只是回娘家看看,“至于亲族之家,绝不来往;有尊卑就省竭者,迎送皆不出户庭”。还有唐代墓志上说的,丈夫去世后遗孀二十多年“蓬首绝于容华,身不服于绮罗,耳不聆于丝竹”;“蓬首灰心,……不离于里”;“净洁孀室”直到“死鬓皤然,齿发衰惫”,并不只是一种夸张的描写。守节寡妇这样做是出于一种惧怕心态,她们怕的主要是婆家近亲特别是亡夫的弟兄们。

    寡妇守节继管亡夫家产为习俗所认同,也受到官府的保护,但是在实际的继管过程中却常常与族人发生直接冲突。因为寡妇如果改嫁,立嗣之事由族长决定,自然会选本族子弟,不会引来外姓;不立嗣的话户绝财产也可以由本族近亲瓜分一部分,没官的部分也会通过拍卖等方式落入近亲手中。现在由于寡妇要守节,即使是招接脚夫,也可以名正言顺地继管财产,这些人便没有指望了。尤其是亡夫的亲兄弟们更是直接的利害相关者,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来占取本该属于寡妇的财产。丹阳吴某去世后留下了妻子和6岁的儿子吴敏修,当时还没有分家,“吴氏尚饶于资,敏修之诸父求异籍,夫人愀然不能止,既教敏修惟诸父所与,乃取”。这方墓志是记载穆氏的善行的,据说她教儿子这样做的时候“乡人异之”,也很敬仰,但我们从中不难想像遗孀孤儿在与“诸父”即亡夫的兄弟们分家时忍气吞声的情形。

    最常见的是叔伯设法逐走守节之妇的记载,如前面提到的岳州李家和洋州李家的案例。不只是族人和亡夫的亲兄弟,有时候公婆也强逼守寡儿媳改嫁。唐代就曾明文规定,除了娘家祖父母和父母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逼嫁。但从实际情况而言,限制的主要是婆家的近亲,特别是亡夫的兄弟姐妹(可能对公婆不便限制)。如果这些近亲逼守节之妇改嫁,除了治逼嫁者的罪之外,还要让守节之妇回到原来的家中,继续继管家产、支立门户;至于逼嫁者罪减二等,可能是为了缓和守节之妇回来以后与族中近亲的关系。考虑得可谓细致周到。

    当然,遗孀继产承户的时候并不都像以上说的那样,总是受到婆家和族中近亲的挤兑,也有不少的家庭出于同情和亲情,对遗孀很关照。韩愈小时候失去父母,由兄嫂抚养长大;后来哥哥去世了,嫂子常对自己的儿子(十二郎)和韩愈说:“韩氏两世,惟此而已”,韩由对嫂子一直很感激。血毕竟浓于水,有血缘关系就不同于路人,加之大家都需要互相照顾和帮助,所以还是矛盾对立的时候少,和睦相处的时候多。

    三、我国古代妇女的婚姻自主权问题(本讲参考)

    婚姻不仅可以看出妇女的家庭地位,也是认识社会价值取向、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明显而jīng确的标志。林语堂在《生活的艺术》一书中说:“不论哪一种文明,他的最后测验即是他能产生何种形式的夫妻父母……这种测验可以将一切人类文明都置放在一个简单而又明白的方程式之下。”我总觉得,作为古老文明的礼仪之邦,中国古代对妇女不应当有太不近人情的地方,在“女士优先”的文明教养方面不应当比西方差多少;事实上,我国古代的“尊老爱幼”可能就包括对女xìng的尊重和爱护,只是由于中国人的xìng格含蓄,对女人特别是寡妇帮助多了会招来风言风语,所以需要回避一些,不像帮助老人和孩子那样理直气壮;孔子讲“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保持一定距离,也有表白自己“作风正派”的用意。对这些记载不能局限于字面上的理解,要会读出内含的意思。

    具体到婚姻上,虽然绝对把家庭的传宗接代的需要放在第一位,但并非一味地强调“父母之命”,也考虑当事人的因素,其间有着很多富有人情味的内容。

    1.婚配:强调门当户对,也讲究郎才女貌

    婚姻选择上的门当户对,严格说来历代都只是少数上层贵族家庭的事情,与中下层民户关系不太大。唐以前主要是门阀士族限制士庶通婚,尤其是魏晋时期婚嫁时“士庶贵贱之隔,俗以为常”。唐代名门“恃其族望,耻与他姓为婚”,甚至有的地方“士庶之际,实自天隔”。随着门阀士族的衰落,士庶之别渐渐地不太重要了,门当户对观念也淡漠了。到宋代,门第观念明显减弱,郑樵说隋唐时期“婚姻必由于谱系”,自五代以来“婚姻不问阀阅”,讲的正是这个变化趋势。有人作过统计,后妃出身名门的人数在唐初为91.7%,到南宋降为11.8%了,也是这个变化趋势的反映。

    应当认清,唐代以前婚配讲究门第,并不一定表明妇女的地位低,二者不一定有必然联系。如果说由于过分注重家庭需要而忽视了当事人的个人意愿,那受影响的也包括男方。对门当户对观念也不必完全否定,在考虑家庭政治经济地位的同时,也有对家族品德传统、生育史如健康状况和相貌方面的考虑,考虑这些因素有利于建立理想的婚姻和家庭。如果我们不忌讳的话,还可以想到另一层:在同一个社会中,处于上层的人比处于中下层的人在个人能力上是有差异的,因为这是不同形式的竞争的结果。门当户对的直接含义是选择上层社会,实际上也是选择能力强的个人。这对于后代的养育是有直接影响的,是符合优生学遗传学的经验做法。

    宋代以后在婚配时明显减弱了门第观念,开始注重“择配之义”了。宋人袁采说:“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事,资产之厚,苟人物不当,则子女终身抱恨。”明朝蒋伊说:“嫁娶不可慕眼前势力,择婿须观其品行,娶妇须观其父母德器。”虽然他们仍把娶妇作为家庭之事,以主持人口气说这些话,却已经开始考虑当事人的品行和意愿了。

    不再重名门,并不是说整个社会都改为倾向与平民通婚,而是由重视原来的门阀士族转向了新权贵,即科举制度下经过科考入仕的新官僚,“子当读书,女必嫁士人”。但由此一来,却从重门第转为重当事人能力了。在原来的征辟察举、九品中正选官制度下,官员体现着家族门望之间的竞争;科举制度则是先在家庭之间竞争,富庶家庭淘汰贫穷读不起书的家庭,然后主要是个人之间的竞争了,把个人能力突出出来了。

    两宋时期比较典型。当时有一种“榜下择婿”的习惯,科考揭榜时富庶人家常出动“择婿车”去选女婿,车上带着嫁妆奁产。王安石诗曰“却忆金明池上路,红裙争看绿衣郎”,是连姑娘也跟着去了。榜上有名的十有仈jiǔ都被当场“择”去了;还有的来硬的,“贵人家选婿于科场年,择过省士人,不问yīn阳吉凶及其家世,谓之榜下捉婿”。看中这个人就行,别的不考虑。南宋初年,福州人陈修中第三名时已经73岁,高宗知其尚未婚配,将一个宫女赏嫁与他,同年们与他开玩笑,在新房门口贴一副对联:“新人若问郎年几,五十年前二十三。”虽是笑谈,也反映出宋代婚配时的选择趋向。宋以后人们讲人生四大乐趣,即“久旱逢甘露,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后两者连在一起,谓之双喜临门。陈世美正是这种背景下的产物。直到明清时期金陵秦淮河为风liu韵事和文学艺术的发源地,也与其临近科场夫子庙有关,据说到明清这一带仍流行科考年选士人作女婿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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